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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城市环境拆除违法建筑的
通 告
为了建设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坚决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整治城市环境、拆除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东至108国道外侧100米,南至规划108国道外侧100米,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309、108国道外侧100米。
二、整治对象
对无合法用地手续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无法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部分一律拆除;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按规划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重罚。对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拆除。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给予合理补偿。
三、整治办法
1、经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自行拆除的按每平方米100元对搬家、拆除、清理等给予补助;对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同时收取强拆费用,没收全部建筑材料。
2、对有合法手续,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属国有资产的,一律无偿拆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销资产;属私有资产的,按临政发[2005]32号《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拆除后按规划要求可以退后建设的,支持其建设。
4、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建设,已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拒不停工和新出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惩,司法部门要追究法律责任,并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没收现场建筑施工机具、建筑材料,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列入临汾市建筑市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新批任何建设项目,三年内不得在临汾市承建任何建设工程。
四、整治要求
1、凡将违法建筑和设施用于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市政公用等行政许可证,已办理的予以撤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监察部门对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2、各级各部门、驻临各单位都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党员干部都要自查、自纠、带头拆除违法建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3、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妨碍阻挠拆除工作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教育、劝导,做好思想工作,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4、对在整治工作中不积极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拆除主干街道范围外的“城中村”违法建筑,由尧都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编辑:L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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