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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洪洞县“黑砖窑”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给予党政纪处分18人,免职处理1人。其中,县处级4人,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15人。由司法机关处理6人。
1、王东记,广胜寺镇曹生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法罢免洪洞县十四届人大代表。
2、赵丑女,广胜寺镇曹生村村委会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罢免曹生村委会主任职务。
3、郭得喜,广胜寺国土资源所临时工。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辞退。
4、刘林忠,广胜寺派出所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5、王敏,县工商局法制股股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卫文斌,广胜寺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给予撤销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职务处分。
7、苏戈平,广胜寺镇党委委员。给予撤销镇党委委员职务处分。
8、许金铁,广胜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撤销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处分。
9、段春霞,广胜寺镇原党委书记,2007年3月任尧都区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法律程序撤销尧都区副区长职务。
10、张兰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1、李晋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2、乔红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3、李根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李青林,县工商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5、史红涛,县工商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李华安,县公安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王振俊,洪洞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法律程序撤销洪洞县副县长职务。
18、孙延林,洪洞县委副书记、县长。免去洪洞县委副书记职务,依照法律程序免去洪洞县县长职务。
19、高洪元,洪洞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由司法机关处理6人。
1、席志强,广胜寺派出所民警。
2、李定,广胜寺派出所民警。
3、郭伟民,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
4、魏世红,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
5、曹俊,广胜寺国土资源所指导员。
6、卫雄,广胜寺国土资源局所所长。
二、对乡宁县大石头砖厂非法用工违法违纪案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给予党政纪处分14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人,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13人。
1、段国杰,摩托垣开发区武装部副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2、王为东,昌宁镇大石头村村委会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法罢免大石头村委会主任职务处分。
3、曹正发,昌宁镇大石头村党支部书记。给予撤销大石头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4、王锁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昌宁小队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昌宁小队负责人资格)。
5、许宏波,城区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陈志勇,昌宁工商所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王鹏甲,城关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沈戊民,昌宁镇武装部副部长、企业办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9、刘建平,昌宁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李安平,昌宁镇原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乔英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王建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裴阳杰,县工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杜发志,乡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襄汾县南王村“黑砖窑”问题违法违纪案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给予党政纪处分1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人,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12人。
1、张建良,赵康镇南王村村委会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法罢免南王村委会主任职务。
2、吴树管,赵康镇南王村党支部书记。给予撤销赵康镇南王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3、吴金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给予撤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职务处分。
4、张庚云,赵康镇国土所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5、贾振琪,赵康工商所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陈俊光,赵康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李春安,赵康镇副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8、杨江滨,赵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杨建廷,赵康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王太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狄建民,县国土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杜钢得,县工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贾安民,襄汾县副县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对临汾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李建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福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毕建民,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编辑:L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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