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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消费导报讯 (记者秦志宏) 近日一死难矿工家属因其子在私开口事故中死亡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赔偿,特向本报反映寻求帮助。
死者,何友刚,28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浜区人,于2007年2月14日(腊月二十七日)下午,在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黄家庄村的一私人黑口开三轮车清渣时车翻人伤,后送往临汾市人民医院时人已死亡。事后,因矿方与死者家属在赔偿方面长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迟迟未作处理。死者从腊月二十七至今仍躺在停尸房,不能落叶归根,家属也因开销大陷入困境。
记者为了核实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于2007年3月15日下午约见了矿主代表乔××,据乔××称:他们所开黑口是接手别人的,已经打了四五百米,还未见煤,投资已近五六十万元,本想利用春节期间,无人来查的机会,再往后掘进,谁想出了人命,这段时间和死者家属多次商量,因自己没钱,赔付金额达不到死者家属要求,所以一直拖着。记者问及双方差距有多大,是否死者家属提出了什么无理要求:乔××说:"死者家属提出的赔付金额二十五万元,并支付一个多月的开支和死者的火葬费用,按说这个要求也不算不合理,现在东挪西借只能支付18万元。就这么多愿处理就处理,否则也没有办法"。随后记者提到: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以及临汾市的具体规定,违法非法煤矿,死亡事故,除赔偿死者家属不低于二十万元外,另罚矿主一百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关责任时,乔××称:"知道。大不了让王矿长去坐牢,至于那些政府管员,我就不顾那么多了……"随后记者就赔偿问题再一次采访了死者的父亲,他说:"我今年已六十八岁,儿子死了,留下三个孙子女,他们都还小,以后可怎办啊,再说,来到这里已近一个月了矿主也不给生活费用,带来的钱己经所剩无几,再拖下去可怎么……"。
2007年3月17日记者一行来到黑龙关镇政府,政府领导一个也不在,办公室内一个小伙子称:书记、镇长开会去了,他具体也不知道谁管这事。后经查找,记者找到了镇办公室主任的电话号码。通过联系,联系到了主要分管干部席付镇长。记者通过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对方,希望政府方面妥善解决此事,席称:他在临汾办事可能回不去,这个事他了解一下,给记者一个回话。随后记者来到事发黑口,通过周访附近群众了解到,该矿一共三个老板,王只是具体场子负责人,另外还有两个老板,并称其中一个老板还有一洗煤场,腊月二十政府检查人员,曾到过矿上并要求其停工。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一直没停,直到发生事故。下午三时许记者再次来到镇政府,接待我们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席镇长在临汾让我们去临汾见面。下午7点多,记者回到临汾,电话联系席镇长,席镇长称:见面就不用了,他已通知公安部门抓人,至于协商处理矿难事故赔付的事,因这个矿是违法矿,工人在这个矿上干活,也是违法行为,我们蒲县有规定,政府不管这类事。
早在去年,于幼军省长在全省打击非法采矿时说:"打击非法采矿战役的阻力,不仅来自非法矿主,还有他们的保护伞―――县乡级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家属的赔偿标准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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