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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10日从省安监部门获悉,省政府对省监委、省安监局关于襄汾县襄浏花炮厂“1·11”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同意省安监局和省监委的处理意见:襄浏联营花炮厂除一名责任人因在事故中身亡不再追究责任外,厂长王炳社等6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6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对襄浏联营花炮厂处以45万元的罚款,由襄汾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 2005年1月11日14时20分,襄汾县襄浏联营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30万元。事故调查组调查显示,襄浏联营花炮厂厂长王炳社未经公安部门验收,擅自决定将纸件车间变更为发射药中转库和带烟火药剂作业车间,形成了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当日,他违章指挥将公安部门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存放在南生产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罢免其县人大代表资格,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花炮厂副厂长张麦顺、销售负责人李晋辉、安全生产负责人马金胜、后勤负责人王炳臣、组合车间生产负责人王伟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16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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