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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田雨)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分别对宁武县“7·2”特大矿难、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滥用职权罪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3年3月16日,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矿长王继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连玉明(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亢存焕(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申请续建接替井,二人明知国务院规定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不得施工,而置此不顾,由连玉明签署“同意恢复基建”,使该矿井形成简易生产系统,进行非法生产。同年7月2日14时许,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36人死亡,11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矿难发生后,随即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被告人李天恩(原中共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德生(原宁武县政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指挥部。当晚,李天恩、李德生、连玉明及亢存焕等人在向执行抢救任务的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另案处理)了解矿难死亡人数时,按照虚假的死亡人数上报。2007年2月27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连玉明、亢存焕有期徒刑各3年;判处被告人李天恩、李德生有期徒刑各1年零6个月。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5月份至7月份,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根据合同,负责辽源市中心医院两期配电改造工程的施工。同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该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49人轻伤,烧毁建筑面积571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19214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违规施工操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13名责任人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施工安装方的责任人员赵永春、孙风林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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