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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新进单位可以马上休年假吗
来源: 中人网论坛    时间: 2008-12-24 10:33:39    进入临汾论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开始实施,《办法》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对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的明确定义。即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相比较之前,《办法》承认了职工的“社会工龄”,也就是认可了劳动者工作的社会意义:不仅仅是为所在企业付出劳动,也在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劳动者为社会做出的贡献,雇佣劳动者的企业应当予以承认并给付相应的“福利报酬”,即相应天数的年休假。这既与国家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一脉相承,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

    但在企业实际执行中,却引发了种种疑惑与争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马上休年假”的问题。笔者从法律法规的连续性观点出发,对《办法》第三、四、五条进行了充分解读后认为,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马上休年假的。解读如下:

    1、《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定义的是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权益”的实现条件,即职工只要并且只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以休年假。

    2、《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是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该条说明的是职工休假权益内容(或者说是标准)的确定依据,即职工本人的累计工作时间。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的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该条可以理解为定义的是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标准”。

    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的表述与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表述多多少少造成了理解上的一些困惑。笔者初读《办法》时也曾感到困惑,但当清晰地发现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时就豁然开朗了(详见后述)。

    3、《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该条是对《办法》第三条明确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实现休假权益”,《条例》第四条中明确的休假权益内容中“不满1年”的部分进行的补充解释。即职工新进入企业后不满1年部分的年休假的折算方法,并再次明确了职工可以实现其“权益”的时间(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例如下:

    问:小A毕业后连续工作11年,小B是应届毕业生,同时于2008年8月1日新进入甲公司,二人应该如何休年休假?

    答:1、二人都应该在2009年8月1日起可以休年假。折算后小A应享有4天(=10天*(09.8.1—12.31工作日)/365天),小B应享有2天(=5天*(09.8.1—12.31工作日)/365天)。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自2010.1.1起,二人分别享有10天和5天,并且甲公司应安排二人在2011年1月1日前休完,否则就要支付3 00%报酬。

    2、如果小A在2009年8月2日之前离职,甲公司应该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折算出小A的年休假天数,安排他在离职前休完,或者支付300%的报酬。

    但是,小B如果在2009年8月2日前离职,由于他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足1年,所以在甲公司他不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小B需要到下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享有年休假,但在甲公司的工作时间会带入下一用人单位,成为休假天数计算的依据。

    综上述案例,可以理解为:职工休假权益的内涵来源于职工过去的社会贡献,即职工累计社会贡献满1年则可以享受权益。但当职工变换工作时,同时也对新企业有相应的贡献才能实现他的既得权益,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简单地说,其实办法与旧的规定相比,除休假的标准以职工本人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外,另一个核心的变化就在于,职工进入企业首次休假的权益内容(标准)由原来的1年变为不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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