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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来源: 新华网    时间: 2007-04-25 15:30:23    进入临汾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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