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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意外伤害谁之责 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 中国教育报     时间: 2007-04-25 15:22:43    进入临汾论坛
一起实习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使21岁的年轻生命黯然失色。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在实习工地不幸被重型大卡车倒车时撞倒。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他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由实习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再次将如何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命题摆在我们面前---

    学生实习意外伤害谁之责?

 

 

 

山西壶关县常平炼钢厂负责人给壶关职业学校学生讲解安全操作知识(资料图片)记者 张学军/摄

    【案例】实习学生意外受伤

    邵振彬是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2006年5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奉镇湖山村武吉高速公路A19标段实习,在工地搞测量。工作中,不幸被工地重型大卡车(后八轮)倒车时撞倒。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胸部创伤性膈疝,双肺挫伤,腰椎粉碎性骨折。邵振彬历经两次大手术,总算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但是,手术后,腰、腿、脚均失去知觉。

    2006年11月,邵振彬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

    【庭审】当庭未作出判决

    4月2日上午,本报记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旁听了这起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案件审理。

    9点整,庭长宣布正式开庭。

    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上的是原告的姨母和律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坐在对面。旁听席上除了本报记者外,还有邵振彬的父亲和学校的一位教师。

    首先由原告律师提起诉讼。律师详细介绍了邵振彬受到伤害的现场情况和救治的细节,依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文提出赔偿,其中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父母从家庭所在地内蒙古通辽赶赴江西南昌的路费、住宿费,提出给予邵振彬20年的医护费用、精神赔偿等共计86万元。

    学校作为第一被告,出示了与邵振彬一起实习的学生的证言,证明实习单位给每个实习学生每月600元生活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当即反驳:如果把生活补助视为劳务关系的证据,今后再来实习学生,我们可以分文不出。

    实习单位代理人提出两点反驳意见。第一,原告于2004年入学,实习基地也是教学的一部分,学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因这段时间仍属于学生在校学习期,因此学校作为管理者应付主要责任。

    第二,学生本人缺乏安全意识,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两被告的证言证词,原告律师表示,是被告之间的问题,与原告无关。

    法庭进入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出示了由江西省司法部门做出的二级伤残鉴定书,以及医疗收据等。

    被告对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学校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抚慰费、陪护费等认为数额过高,但是未能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

    实习单位代理人提出:按照我国法律,精神赔偿最高5万元,原告要求的20万元赔偿费没有依据;原告提出两名医护证据不足。

    最后法庭询问如何解决,双方均表示希望民事调解。原告为了表示接受调解的诚意,主动在原来要求的赔偿数额86万元的基础上减去了10万元。但是两被告对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和20年的陪护费提出异议,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提出48万元和56万元的赔偿金额。由于双方要求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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